組織章程

高雄市隨緣慈善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隨緣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 本會以促進社會安祥與溫馨為宗旨。

第四條 : 本會以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生活補助

二、     急難救助

三、     喪葬補助。

四、     清寒學生營養午餐、學雜費補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一、     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市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有行為能力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或工作地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經受監護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個人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一年未繳會費停權,二年未繳會費則予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戶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 本會設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決議。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廿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6毎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时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月新臺幣100元,

贊助會員每月新臺幣100元。

二、     事業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